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
支出报销规范
为规范研究会财经行为,强化支出报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会事业发展,明确各主要类别支出的内容、标准、报销程序、审批权限,明确不予报销的事项,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结合研究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出是指研究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流出。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二条 研究会的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开展业务活动(会员代表大会等各类工作会议、学术会议、咨询会议、评价鉴定会议、党建、培训、科普、国际交流、科技奖励、会员服务、各类项目、出版印刷等)所发生的费用(会议费、差旅费及相关的专家费、劳务费等支出);
(二)管理费用: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社保公积金、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软件、办公用品、通信费用等与具体业务活动无关的行政办公费用;
(三)其他费用:税费等其他可能的支出。
第三条 研究会不予报销的支出事项包括: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烟酒、土特产品、烟花爆竹、年历等物品;花卉、水果、年货节礼(不含慰问离退休人员、老专家,以及发放正常职工福利);贺卡、明信片、礼品、纪念品(不含赠送重要专家的单价在200元及以下的,以及按照对等原则赠送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的贺卡、明信片、礼品、纪念品);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他不予报销事项(如个人因私消费事项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支出事项。
第四条 研究会捐赠支出应符合捐赠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支出,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与捐赠收入配比。
第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本研究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及其他为会员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六条 研究会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的财政项目资金,在支出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项目委托单位制定的支出标准执行。按规定记入研究会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之外的财政项目资金,与财政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约定的,在支出时按约定执行;与财政项目委托单位没有明确约定的,在支出时按研究会标准执行。
第七条 研究会下设部门及分支机构财务收支账目由研究会财务部门依照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分别进行独立核算。
第八条 研究会各项业务活动、会议或项目视金额大小及管理要求,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单独核算。
第九条 严禁"公款私存",防范"挪用公款""贪污"现象滋生。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超过1000元的支出不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章 会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所述会议经费指,研究会组织召开或委托各二级机构组织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和评审会议,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党员(代表)大会、党委会、秘书长联席会/沙龙、秘书长办公会、秘书处例会等,以及研究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组织召开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如学术会议、科学普及传播、人才技术培训等活动中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搭建费、电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医药费等与会议活动相关的各类费用;国际会议可列支同声传译费及设备租金。
第十二条 研究会召开各类会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 研究会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实施预算管理。应提前制定活动计划,合理确定活动规模,从严控制活动成本,努力提高活动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研究会包括下设部门、各分支机构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十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有多个主办、承办单位的,应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研究会作为主办单位时,应当对活动收入如实入账,不得向承办方或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活动的收支核算应符合会计制度和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账外核算,杜绝"小金库"。
第十六条 在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前,公开活动收费范围、标准,且不得随意更改,活动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人均每天会议费定额标准执行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 研究会组织召开的各类工作性会议,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等,由研究会统一收支,不收取参会代表会议费用,原则上人均每天会议费定额标准(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不超过750元。
下列费用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从相应的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确因会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应由会议组委会提名,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对照研究会相应标准在差旅费中报销。
(二)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评审费、讲课费和劳务费,在业务活动费中报销。
第十八条 如邀请外籍专家参会,一般只负责国内落地后费用,如需负责路费,只负责经济舱往返机票费(知名专家可享受公务舱),对照研究会相应标准在招待费中报销。
第十九条 会议活动涉及到的合同事项,原则上应在活动开始前协商签订,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收付款方式、条件、时间和金额。
第二十条 各项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报销单据,统一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会议费原始发票外,应当提供会议通知、会议人员签到表、会议酒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代理合同(协议)等资料。会议支出原则上一次性报销完毕。
第二十一条 应据实报销各类费用,不得列支与会议活动无关支出,不得超预算支出。会议活动期间遇到计划外的特殊支出事项,应上报秘书长/理事长,严格履行研究会内部审批程序。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过审批、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将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加强对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举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接受监事会、民政部、中国科协的监督检查,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三章 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及国内差旅费用,国家及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出国费用的管理参照挂靠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际交通费的交通工具等级确定,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可参照"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院士及国内知名专家可参照"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最高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务、级别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长途 |
院士及 知名专家 |
快、动车(软卧、软座) |
一等舱 |
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高铁(商务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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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 局级 |
快、动车(软卧、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高铁(一等座) |
||||
副高级 处级 |
快、动车(软卧、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高铁(二等座) |
||||
中级 (初级) |
快、动车(硬卧、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高铁(二等座) |
||||
注: |
(特殊情况特批) |
凭据报销 |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财行[2016]71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内交通与伙食补助费:出差或参加会议,报销住地到机场、车站当日出租车票、机场巴士和机场轻轨专线车票,伙食补助100元/天;其他费用:出差期间的公杂费等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招待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文件和《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四章 劳务费管理
第三十条 劳务支出是指研究会向为本研究会提供服务的非雇用关系的个人支付的一次性劳务费,包括咨询费、学术专题报告费、讲课费、评审费、材料撰写费、翻译费、编辑费、编审费、调研费、稿酬(稿费)等。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劳务费发放对象为向本研究会提供服务且与本研究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专家、在读研究生、访问学者、项目临时人员等。与研究会订立劳动合同的专(兼)职人员,不应以任何形式在本研究会领取劳务费,稿酬(稿费)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员,已在本研究会领取薪酬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劳务费,稿酬(稿费)不在此限;没有在本研究会领取薪酬的,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支付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一律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以现金结算。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参照《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科协办函计字〔2019〕163号)文件制定劳务支出标准如下:
业务名称 |
费用内容及职称或职务 |
建议标准(税后) |
|
咨询费 |
会议形式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5500元/人天 ≤3300元/人半天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3600元/人天 ≤2160元/人半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800元/人天 ≤1080元/人半天 |
||
会议形式 (第三天及以后,按50%)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2750元/人天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180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900元/人天 |
||
通讯形式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2750元/人次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1800元/人次 |
||
其他专业人员 |
≤900元/人次 |
||
学术专题 报告费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3300元/人次 |
|
高级技术职称 |
≤2160元/人次 |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1080元/人次 |
||
讲课费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1800元/学时 |
|
高级技术职称 |
≤1200元/学时 |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600元/学时 |
||
评审费 |
国际学术会议 |
摘要评审费 |
≤80元/篇 |
全文评审费 |
≤400元/篇 |
||
国内学术会议 |
摘要评审费 |
≤40元/篇 |
|
全文评审费 |
≤300元/篇 |
||
论文形审及查重费 |
≤20元/篇 |
||
项目评审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5000元/人天 ≤3000元/人半天 |
|
高级技术职称 |
≤3000元/人天 ≤1800元/人半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800元/人天 ≤1000元/人半天 |
||
通讯评审 |
≤200元/份 |
||
材料撰写费 (不含稿酬)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600元/千字 |
|
高级职称(或相应职务) |
≤320元/千字 |
||
中级职称(或相应职务) |
≤240元/千字 |
||
学生及无职称撰稿人 |
≤160元/千字 |
||
翻译费 |
中译英 |
翻译 |
≤360元/千字 |
校核 |
≤260元/千字 |
||
英译中 |
翻译 |
≤320元/千字 |
|
校核 |
≤200元/千字 |
||
同声传译 |
≤10000元/天 |
||
编辑费 |
中文 |
深度编辑、加工、整理 |
≤300元/千字 |
英文 |
正文 |
≤120美元/千字 |
|
参考书籍及介绍信材料 |
≤20美元/千字 |
||
校对排版或数码打样文章 |
≤40美元/千字 |
||
编审费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1000元/篇 |
|
其他专业人员 |
≤600元/篇 |
||
仅审稿 |
期刊 |
≤200元/篇 |
|
图书 |
≤60元/千字 |
||
调研费 |
现场访谈、勘察、调研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5500元/人天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360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800元/人天 |
||
现场访谈、勘察、调研(第三天及以后,按60%)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3300元/人天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216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080元/人天 |
||
其他劳务费 |
学术活动现场服务劳务费 |
学生志愿者 |
≤300元/人天 |
其他协办人员 |
≤900元/人天 |
||
学术活动筹备劳务费 |
≤900元/人天 |
||
各类监考劳务费 |
≤400元/人次 |
||
短期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非雇佣关系)劳务费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3300元/人天 |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2160元/人天 |
||
其他专业人员 |
≤1080元/人天 |
||
短期参与项目的辅助人员(非雇佣关系)劳务费 |
包括实习生、在读研究生、其他 |
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 |
按规定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的财政项目资金,在支付劳务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项目委托单位制定的劳务支出标准执行。按规定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之外的财政项目资金,财政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在支付劳务费时,按照以上劳务支出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稿酬(稿费)是指新闻、出版机构在文稿、书稿、译稿采用后付给著译者的劳动报酬。研究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稿酬(稿费)。
第三十六条 发放劳务费需填写劳务费发放表,发放标准依据充分,多人劳务费不得汇入经办人卡内。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视具体情况,由领用人或相应部门/项目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支出报销规范经研究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会二次会议2025年5月 23日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支出报销规范的解释权归研究会理事会。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