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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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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动分支机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研究会章程,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协函学字【2014】36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研究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研究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研究会的组织基础。

第二  全国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全国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学会的全称,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的分支机构规范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分支机构接受全国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下再设立分支机构,在全国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基本原则

第五条  分支机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发展理念。研究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发展趋势、学科发展需求及自身工作需要等开展分支机构设立、调整工作。

(二)依章依规管理。全国学会设立、变更和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充分酝酿讨论,履行民主程序通过,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在案研究会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明确学会法人主体。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研究会承担

三、日常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按研究会章程规定积极开展活动,研究会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一)研究会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具体见《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分支机构年度评估办法》),对于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予撤销。

(二)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启动撤销程序时,由研究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到中国科协报备。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原7条类似,依据新文件修改部分)

(一)名称规范,不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全国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递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经研究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正式成立筹备工作组,开展筹备工作,并使用“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XX分会(筹)”或“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XX专业委员会(筹)”等名称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筹备工作满一年后,筹备工作组向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审议通过后,由研究会办公室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加盖学会印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以及相关备案表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等文件报送中国科协报。研究会授予分支机构证书

 拟成立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会将不予受理:  
  (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以其他法人机构名称命名的; 
  )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业务与研究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研究会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学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 分支机构换届、变更负责人及其他事项,应向研究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拟任人选报批

1、《关于××分支机构变更(增补)×××人选的请示》(应标明文号、签发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注明变更或增补理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情况、具体变更或增补人选等);

2、《分支机构负责人推荐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分支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4、 提前三个月报送换届方案。                                                                                                                                                                                                                                                                                                                                                                                                                        

(二)负责人变更(增补)后的备案

1、经研究会批准,按学会章程进行民主选举后,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2、《分支机构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3、《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4、理事会会议纪要,新一届理事会名单。

(三)住所变更的,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有关变更事项经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研究会办公室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相关登记备案表及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等文件报中国科协报备

十二 注销分支机构,应当向研究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关于注销事项的分支机构会议纪要; 
  (二)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表。

有关注销事项经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到中国科协报备。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配合研究会的年度检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每年11月下旬向研究会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的活动计划,填写年度统计报表”、民政部“年度年检工作报表”

十四  全国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全国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研究会章程或在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即为研究会会员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研究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需要收取会费的,须研究会统一收取并开据民政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收取;所收取的会费,作为分支机构学术活动经费研究会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未经全国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研究会积极支持分支机构的能力提升和创新发展,鼓励分支机构结合自身特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活动。

本办法经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第九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 1021 日起实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研究会理事会。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

2017年6月28日


附件:分支机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