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动分支机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研究会章程,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协函学字【2014】36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研究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研究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研究会的组织基础。
第二条 全国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全国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学会的全称,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的分支机构规范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全国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下再设立分支机构,在全国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基本原则
第五条 分支机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发展理念。研究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发展趋势、学科发展需求及自身工作需要等开展分支机构设立、调整工作。
(二)依章依规管理。全国学会设立、变更和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充分酝酿讨论,履行民主程序通过,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在案。研究会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明确学会法人主体。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研究会承担。
三、日常管理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