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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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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

法人证书、印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法人证书、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现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并结合本研究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会法人证书、印章统一由研究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外出时,应由秘书长指定人员代管。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管好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二条 使用法人证书或公章时,按程序须由申请人填写用证、用章申请表,根据事由,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研究会法人证书、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违章违纪,管理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随用随锁。

第四条 报送年检报告、财务报表、民政部备案、或办理业务等事宜需要用法人证书并盖章时,须经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后,出具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研究会公章后使用。

第五条 出具重要的证明、合同、协议、呈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公文等,须经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签字盖章。

第六条 有关公文、信函、理事备案、证明、制作证书、分支机构通知等常规工作事项需要盖章,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七条 加盖公章的位置要正确。公文用印要印迹清晰,位置端正,印要盖在署名中央,以盖印时能压住年月日为宜;与其它单位联合行文的,印迹不可互相重叠;公文用印必须与署名一致。

第八条 加盖公章时,印章保管人员应亲自加盖,不得把印章交给他人自行盖章。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印章不可随身携带,如印章丢失或因保存不当产生严重后果者,将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根据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原有分支机构印章的必须交回总会,需要用章时向总会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后,由总会代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6年1月31日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施行。原公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