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是研究会历史延革和工作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为规范研究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开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会及下设部门、分支机构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四条 为完整和系统地保存纸质、电子、照片、图表、音像等材料,设各种载体的档案。
(一)凡属于研究会重大事项、换届、登记变更、年检报告、年会及下设部门、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活动、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信息登记等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均属归档范围。
(二)长期活动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下设部门、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研究会承接的项目活动开展情况等材料。
(三)上报民政部、中国科协的文件、报表等材料。
(四)研究会制定的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材料。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处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分类账和会计凭证、现金日记账、财务软件相关数据、税务报表、财务报表;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委托书、协议、合同、财产、档案等交接凭证、清单等。
(六)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 档案必须按类别和内容装入档案柜。集中统一管理 ,建立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研究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校利用,并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档案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措施,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 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条 研究会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对涉密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第八条 档案原件一般不借出使用,仅限办公室查阅使用,查阅后及时归档。
第九条 档案如有丢失、损坏或泄密,档案管理员要立即向学会主管领导反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26年1月31日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第十一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施行。原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研究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