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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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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0 15:03:00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促进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动分支机构创新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研究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科协函学字【2014】36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科协办函学字〔2016〕246号)》、《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科协发学字〔2019〕6号)》等文件规定和《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是根据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根据研究会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应用和专门从事某项工作的发展需要而设立的,是研究会开展学术活动的重要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在其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接受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的直接领导,在研究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发展会员。

 第二条  研究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研究会的全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的规范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第三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应是:团结、联合、组织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按照不同专业领域或业务工作领域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教育培训等活动,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分支机构应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健全、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二、组织机构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合并、注销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投票通过。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规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学术带头人在本领域享有广泛的影响力,具有较大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3、符合研究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稳定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4、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研究会提交《研究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分支机构成员情况表》经研究会理事长-秘书处联席工作会议审议同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立筹备工作组,开展筹备工作,并使用“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XX分会(筹)”或“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XX专业委员会(筹)”名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筹备工作满一年后,向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筹备期间开展的工作,经审议批准后正式成立。组织召开分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会首届理事会和领导班子成员,并由研究会颁发分支机构证书,向中国科协备案。

 第七条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会将不予受理。

 1、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2、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以其他法人机构名称命名的; 

 4、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5、业务与研究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6、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研究会业务范围;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合并、注销

 (一) 分支机构拟变更、合并、注销事项需提前三个月提交申请,同时提交分支机构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纪要。经研究会理事长、秘书处联席会议审议同意,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批准后,向中国科协备案。

 (二)有关注销事项履行上述组织程序后,研究会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研究会颁发的该分支机构证书。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

 (一)分支机构的理事(委员)会成员应是研究会的注册会员;职称在副高级以上;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委员)选举产生;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应由全体理事(委员)会或常务理事(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7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2岁。分支机构理事(委员)会规模参考分支机构注册会员数量,不得超过研究会理事会的规模,常务理事(委员)人数不超过理事(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理事会规模不超过100人。

 (三)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无理事(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除外),不得同时兼任本分支机构秘书长。

 (四)分支机构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支机构理事(委员)会工作会议,条件有限时可以通信方式召开。涉及人事决定、选举和其他重大事项须召开现场会议或线上会议。

 第十条 分支机构换届及届中增补理事(委员)会成员

 (一)分支机构理事(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负责人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并在研究会监督下按程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支机构理事(委员)会商议决定后,合理陈述缘由经研究会理事长、秘书处联席会议审议。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分支机构换届需提前3个月提交换届方案(内容包括:本届理事(委员)会工作报告、换届会议议程、选举的新一届理事(委员)会拟任领导班子人员构成)。经理事长-秘书处联席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换届工作。

 (三)分支机构在换届会议召开后15个工作日之内,向研究会秘书处报备选举结果、会议纪要、《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分支机构理事(委员)会成员登记表》等材料,经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同时更新学会网站的相关信息。

 (四)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届中不进行调整,如确需变更,需经过分支机构理事(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将会议纪要和人员信息说明提交研究会秘书处核查后提请理事(常务)会审议通过。

 (五)分支机构理会(委员)会届中增补成员不超过两次,需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经研究会理事长-秘书处联席工作会议审议批复后,召开分支机构理事(委员)会会议投票增补,会后将会议纪要和人员信息名单提交研究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研究会党组织领导。

三、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按研究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分支机构有协助、参与研究会组织的活动的义务。分支机构举办的相关学术活动,需向研究会秘书处报备。

 第十三条 未经研究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研究会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学术活动是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组织举办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活动至少活动1-2次(单独或联合主办)。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有责任配合研究会按时完成民政部、中国科协等部门的年度检查、统计、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工作,如实向研究会办公室报送等相关材料。

四、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会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设账户,分支机构的财务,由研究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研究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不得接受捐赠或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须自觉遵守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研究会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凡符合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收入及开支,应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依据研究会章程规定由研究会统一收取,并开据财政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收取会费。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纳入研究会考核,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依据《研究会章程》等相关制度对分支机构进行不定期测评(测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两年不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原研究会《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经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 月11日起实行,原《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研究会理事会。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

2022年 12月 11 日

 

附件:分支机构管理办法